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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定代表

發布的 17th Sep 2021 @ 4:39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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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2018年3月1日生效的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,所有香港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以供政府執法人員查閱,並須指定一位代表,負責協助政府執法人員處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。

凡未有履行以上責任, 即屬刑事罪行,可被處第4級罰款。

為配合新條例的規定,本司提供以下服務:  

  • 為貴司編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;  
  • 委任本司擔任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定代表